武科大财〔2013〕11号
第一条为推动学校教学改革,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合理利用和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以及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学费由按学分计收的课程学分学费(简称学分学费)和按学年计收的专业注册学费(简称专业学费)构成。学生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所缴纳的费用不高于物价部门先行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三条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收费标准见附表。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选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标准不分专业,每生每学分80元。
第四条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初缴纳本学年专业学费,缴清专业学费后方能注册,取得选课资格。学分学费按“先选课,后缴费”的原则收取;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拟修读的课程,计算出所选课程的总学分,按时缴纳学分学费。
第五条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专业学费及学分学费的,不予注册,且不能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考试或考核。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者,须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和“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及学习、考试考核资格。
第六条经学生本人申请,开课单位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学生可以免听必修课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此类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课程作业并参加课程考核,按1/4的比例缴纳该课程学分学费。
第七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学校组织一次免费补考(集中实践教学环节除外)。补考后仍不合格,且需重修该门课程的,按所修课程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对于考核合格但成绩不理想的课程,学生可自愿重修,并按所修课程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八条学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辅修、修读双学位、跨专业选修等,按实际修读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第九条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获准延长学习年限者,应缴纳专业学费及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条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转专业当年按转入、转出专业学费标准各一半缴纳,专业学费按学期结算,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学分缴纳。已修读过的相同学分的同门课程不再修读;已修读过的、且学分要求高于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可以不再修读;已修读过的、但学分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必修重新修读,按实际修读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已修完的原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而转入专业不做要求的课程,该课程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学生从其他学校转入我校学习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学年中间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月计收当年的专业学费。专业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休学(含保留学籍)、中断学业或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本校学习的学生,按月计收当年的专业学费。专业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对按合作协议联合培养的学生,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我校收取专业学费,课程学分学费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开除学籍处理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学习年限收取专业学费。学习年限折算为月,每学年按在校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前,必须缴清专业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后,方能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每学期选修学分多于35学分,且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只按35学分收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