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科大教〔2012〕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的管理,更好地实施因材施教,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主动实践和科技创新,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国际视野的未来杰出人才,确保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学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发挥我校高等教育的比较优势,支持和引导具备条件的院系集合优质教育资源,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培育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规律和有效途径,促进和引领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章 选拔与录取
第三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学生的选拔范围:工科、理学、医学、艺术类各专业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在高中学习理科且已被我校第一批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大一新生中选拔,或在高考招生中直接选拔;文科、管理类各专业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在已被我校第一批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大一新生中选拔,或在高考招生中直接选拔。
第四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选拔具有强烈从事专业学习和研究的兴趣,具有活跃思维、创新意识和主动实践基础,具有较强的主动学习能力的学生。
第五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以学生自愿申请并通过学校相关专家组公开选拔方式择优录取。
第四章 学制与培养模式
第六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学生实行弹性学制,本科阶段学制一般为四年,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完成学业。
第七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制定特别的人才培养计划。试验班学生可在专业导师指导下以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基础自主设计、制订个性化培养计划,在满足学校规定总学分及学校规定的必修学分基础上,可灵活自主开设特色学分课程,也可选择专门设计的模块化课程。
第八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注重主动实践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在教学方式上采取引导式、启发式、探究式教学方式,减少学生被动学习的课程学时比例。
第九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学生必须完成不少于一项科技创新项目或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项目,并纳入必修学分。
第十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注重主动实践能力的培养,强化实践教学各个环节,优化实践课程体系。
第十一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在后两年可根据兴趣、爱好、特长等,在具备相应条件下,自主选择学校设置的其他专业。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由相关学院负责管理,在学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培养计划实施、教学行政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实施特别的个性化人才培养计划。聘请若干名学术造诣深、教学水平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成立试验班教学专家组。教学专家组在试验班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培养计划审定、教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四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的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学业评价,学业评价结果分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根据学生的课程成绩、科技创新活动、导师评价等方面综合给予评定。
第十五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实行开放式办学,建立优补与退出的竞争机制。思维活跃、创新意识强、成绩优秀的其他班级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后可补充进入试验班。除执行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转出试验班学习:(1)学年学业评价不合格;(2)因各种原因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在试验班继续学习;(4)自愿申请退出。
第十六条欲退出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转入普通班学习的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学院和学校同意后,报校领导批准。办理手续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课程衔接由学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在读学生中到国外学习者,其学籍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学生获得规定总学分和个性化培养方案的学分后,方可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章 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学生后两年以试点班相关专业为主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由专职人员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班学生在硕士生推免、奖学金评定及其他评奖评优名额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保障体系
第二十二条为了保障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点班的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将根据“四方监控”的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点班人才培养各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力度。领导深入学院了解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点班人才培养的实施情况,解决培养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培养工作顺利进行;教学督导员随机检查和指导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点班人才培养工作;教师和学生对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点班学生的培养质量进行质量监督与信息反馈。
第二十三条学校保障试验班经费投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点班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基地建设,保证试点班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科研训练和创新实践的正常运行。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点班建设经费是指除日常教学经费以外重点投入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五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点班建设经费单独办卡、专款专用。经费使用须经学院和学校共同审核,即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点班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图书资料的购置、实习基地的建设、学生科研训练、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学生专项训练及短期出国交流等。建设经费的报销按照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