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科大教〔2017〕66号
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科大教〔2017〕41号)精神,为了更好地督促学生努力学习,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努力减少社会、家庭因学生学业问题带来的矛盾及困难,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早日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学籍预警制。学生学籍预警,是指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提示,警示学生学习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学籍预警对学生不是处分,只是警示,是对学生真诚善意的提醒。
第三条充分了解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由教务处、学工部(处)负责,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思想(心理)素质等信息进行跟踪。各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要根据警示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帮扶工作。
第四条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每位任课教师要严格考勤,将学生迟到、早退、旷课、违反课堂纪律、未完成作业等情况做好记录,及时报所在学院,做好沟通工作,提高学生的到课率;学期末课程结束前,任课教师应对所带班级学生学习情况做出评价。
第五条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应随时保持与任课教师和学生的联系。当学生某一课程缺课次数达三次(含)以上者,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应及时了解原因并向学院副书记报告,并严格督促该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学生请假及旷课时数过多时,各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六条学校对平均每学期所修课程获得的学分低于18分者,给予学籍预警(毕业学期除外),发放预警通知单,告知学生学习情况。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应及时向学生提出警示,并及时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制定选课和课程修读计划,适时安排老师或学生(党员)干部辅导,以增强其自信心和学习主动性。
第七条各学院应及时跟踪了解预警学生学习情况,将学生学期中的考试成绩及时提交给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实施预警生学期期中警示,并对预警学生实行“一对一帮扶”。
第八条期末考试后,凡学生该学期有不及格课程者,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应及时通知学生,对预警生进行期末警示;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应及时通知预警学生及家长,并请家长配合学校督促学生假期认真复习,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对预警效果不佳的学生,第二学期末所修课程获得的学分低于35分,或者第四学期末所修课程获得的学分低于70分者,应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条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对于需要辅导的学生应安排面谈并做好记录,以了解学习困难的具体原因。对于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与任课教师联系,共同提出提高学生学习成效的方案,并作好有关辅导安排。
第十条积极开展“三心”(信心、爱心、耐心)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被预警学生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各学院和教务部门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预警学生的转化工作,提高被预警学生的转化率。学校将被预警学生转化率列为学院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并予以考核,学工部(处)也将此比率作为评优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预警工作程序应规范,预警通知单必须由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各学院应准确掌握预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并有相关记载;与预警生或其家长的谈话(电话)等工作情况应有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商学工部(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学籍预警制度实施办法》(武科大教〔2007〕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