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科大教〔2018〕28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稳步推进学分制和大类培养,为学生提供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科大教〔2017〕41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选择是指按专业大类招生或大类培养的学生,按照规定的要求在大类内选择主修专业。
转专业是指按专业招收的学生转入其他主修专业,或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转入本专业大类以外的其他专业。
第三条专业选择及转专业应遵循“统筹规划、个性发展、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专业选择和转专业工作,审核各学院专业选择和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汇总和审核专业选择的学生名单,并实施学生学籍异动;汇总和审核各学院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学生学籍异动。
第五条各学院负责本学院专业选择和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专业选择和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学院学生进行专业选择,开展转专业考核和选拔工作。
第六条大类招生与培养学生的专业选择。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大类培养结束前进行专业选择,具体选择办法由学院制定并实施,学生专业选择结果应经学院集体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第七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班学生的选拔与专业选择。试点班学生的选拔,由试点班开办学院按相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选拔结果由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大类培养结束前进行专业选择,具体选择办法由试点班开办学院按相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学生专业选择结果由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第八条转专业。大学一年级学生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分两次进行,分别为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
(一)基本原则
1、文史类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理工类专业;
2、艺术、体育类录取的学生只能转入同类别其它专业;
3、低批次录取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高批次录取的专业;
4、学校招生录取时对学生专业选择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5、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6、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学生不得转专业。
(二)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修完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课程或第二学期课程;具有某种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兴趣。
(三)基本程序
1、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教学资源配置状况,确定各学院转入学生名额,原则上各学院每次转入总数不超过该学院一年级学生人数的10%。各专业转入人数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报教务处汇总后向学生公布。各学院应按要求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并向学生公布。
2、根据相关规定,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每位学生只能填报一个拟转入学院和该学院内的两个专业志愿。学生应根据转入学院安排,按要求参加考核。
3、学院组织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学院集体研究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领导签字盖章报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汇总各学院上报的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校内学籍异动,并通知相关学院安排学生到转入专业试听课。
5、经试听,确实不能适应转入专业学习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院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学生可回原专业学习。
6、教务处汇总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发文确认,由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
7、学生原所在学院与拟转入学院应做好学生管理的交接工作。
8、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相应的信息变更工作。
第九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可对相关专业进行专业调整,相关专业在读学生可根据情况重新选择专业。
第十条参军入伍的学生正常退役并复学后,可申请选择专业或转专业,经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可申请转入创业领域相关专业,经所在学院同意,接收学院对其创业情况、专业特长、学业能力等综合水平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学生进行转专业和专业选择,一般转入同年级。确需降级的,经学生个人申请,接收学院审核同意,可降级转入。
第十二条专业调整后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已修读过的相同课程,学分一致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学分的,可以不再修读,否则须再次修读转入专业的该课程。
第十三条学生在读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十四条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过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并经接收学院初审同意后,由教务处复审,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并经接收学院初审同意后,由教务处复审,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武科大教〔2013〕17号)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