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科大教〔2018〕80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课堂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价和服务,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促进课堂教学质量提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教党〔2014〕18号)、《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听课人员
学校党政领导、有关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部)领导、系或教研室负责人等。
第二条 听课时数
1.主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8学时;其他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6学时;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每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每人每学期至少听1次课。
2.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两次。
3.学院(部)、系负责人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三次。
第三条 听课方式
常年不定期随机听课,听课人员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和听课时间,事先不通知任课教师。
第四条 听课对象
承担全日制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校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要听思想政治理论课和英语、高等数学等公共课程。学院(部)、系、教研室负责人主要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
第五条 听课要求
1.听课时要尊重授课教师,遵守课堂纪律。
2.听课人员应利用课间休息或课后与学生和教师交流,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教学建议反馈给授课教师。
3.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要完整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听课记录表》,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填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并将评价内容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第六条 组织实施
1.听课分校、院两级组织实施。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以下简称“评估处”)会同学校办公室组织安排;院、系(教研室)负责人听课由各学院(部)自行组织安排。
2.各学院(部)必须及时有效将听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个人,督促教师进行相应的改进;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教师,应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帮助教师提升教学能力和质量。学校根据相关单位处理情况对教师教学改进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复查。
3.各学院(部)听课记录表由学院(部)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每学期对听课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书面报送评估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听课人员须将听课记录表定期交评估处。
4.评估处负责对听课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形成年度听课情况总结报告。
第七条本制度从2018年9月开始执行,原《武汉科技大学课堂听课制度》(武科大教〔2004〕34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本制度由评估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