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科大教〔2017〕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奖励我校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深入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以高质量的教学成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令第151号《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是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先进的教育理念、达成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
第三条教学成果奖励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重考察成果的适用性、创新性、导向性和示范性。在同等水平情况下,向一线教师取得的成果倾斜。
第四条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
第五条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与省级以上相应级别科技成果奖同等对待。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承担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
第七条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报。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8人。
第八条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原则上应有校级及以上教研项目为支撑,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成果奖原则上应有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为支撑。
第九条教学成果需经过2年以上实践,并取得成效;已获得过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明显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程序:
1、由成果完成人向所在学院(单位)提出申请;
2、学院(单位)对成果初评、公示,汇总成果推荐结果报学校;
3、学校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形式审核;
4、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在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章 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学校对校级教学成果奖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特等奖10000元、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获得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按学校《武汉科技大学学院(部)、直属科研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确定的发展指标给予奖励绩效。
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成果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教学成果奖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任期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一经查实即予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武科大教〔2007〕8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