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科大科〔20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科技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及以武汉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
第三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风建设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为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发展规划处、党委宣传部、监察处、人事处、科学技术发展院、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工会等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发展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是调查、认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机构。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教育、预防、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方面履行相应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发展规划处负责将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纳入学校相关工作规划中。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学校学风建设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布和上报学风建设工作情况。
(二)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做好科学道德及学术诚信的宣传教育及学风建设的典型事迹报道工作,包括按年度在校学风建设专栏上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设、维护学风建设专栏等。
(三)监察处负责对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的调查、认定、处理和申诉等工作予以监督。
(四)人事处主要负责全校教师员工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在政策上激励教师教书育人,把教师严于律己、教育学生学术诚信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的重要指标。每年对新入职教师进行科学道德及学术诚信教育培训。负责教职员工中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调查和惩处工作,提交学校教职员工学术诚信年度报告。
(五)科学技术发展院应从科研制度、项目管理上防止和扼制课题组和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负责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受理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提供学校科学研究学术诚信年度报告。
(六)教务处主要负责教风建设。负责学校教学基层组织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和预防工作;将学术诚信作为必修课内容纳入两课中,提供学风建设的典型事迹,提供学校教学工作学术诚信年度报告。
(七)研究生院主要负责导师、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开展系列活动强化诚信教育,将每年新生入学、新导师入职进行科学道德及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化。负责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调查和惩处工作,提交学校研究生学术诚信年度报告。
(八)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本科学生的学风建设。将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必备内容,同时对高年级同学开展学术诚信宣讲教育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负责本、专科生中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调查和惩处工作,提交学校本、专科生学术诚信年度报告。
(九)校团委主要负责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开展中相关学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教育工作。
(十)校工会协助学校学风建设和各职能部门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调查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风建设工作,协助进行本单位中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调查和惩处工作。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七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八条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指导、审核。
第九条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后,按照所涉问题人员和性质类别分别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既定程序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举报、投诉后,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临时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且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学术判断的同行专家等。
被调查行为涉及自主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六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八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小组应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有特殊情况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延长调查时间的书面说明。
第五章 认 定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召开专门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处 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建议。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一)对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教职工,给予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警告、记过;
4、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5、开除或解聘;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取消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处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校园网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或申诉。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申诉后,报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校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武科大〔200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