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香涛计划”试点班管理办法
武科大教〔2017〕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涛计划”试点班的管理,更好地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性、研究性学习,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实践动手能力强和创新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确保“香涛计划”试点班(以下简称“香涛班”)学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完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通过香涛班探索人才培养的规律和有效途径,以点促面,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章 学制与培养模式
第三条香涛班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完成学业。
第四条香涛班分为大理科和大文科两个类别,分别按工科班和文管班对学生进行大类培养。学生的培养分两个阶段进行,在本科前三学期,实施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相结合的通识教育培养,为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第四学期开始,按照学生自主选择的专业进行专业教育。
第四章 学生选拔
第五条香涛班学生在被我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中,根据学生意愿择优选拔。原则上高考被录取至理、工、医学类专业的学生或高考理科类学生可申报香涛工科班;高考被录取至文、法、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可申报香涛文管班。
第六条香涛班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校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知识面广、自主学习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学生。遴选工作按照“坚持标准、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确保选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新生入学时,全校符合条件的新生可登录教务处网站,下载填写《武汉科技大学“香涛计划”试点班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给香涛工科班或文管班负责学院。
(二)资格审核。相关负责学院将申请学生名单汇总,交教务处审核其报名资格。
(三)考核选拔。资格审查通过的学生,参加由负责学院组织的考核。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主要考察学生知识结构、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英语水平以及个性品质等,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选拔学生名单。
(四)结果公示。拟选拔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被选拔的学生编入香涛工科班或文管班学习。
第五章 培养管理
第八条香涛工科班和文管班分别由学校指定的相关学院进行管理,负责培养方案的制订与实施、教学运行管理和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香涛班实施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第一至第三学期培养方案由香涛工科班和文管班负责学院组织制订。学生在第三学期中期,根据兴趣和特长,工科班学生可自主选择工科类专业,文管班学生可自主选择文管类专业。专业确定之后,由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自主确定第四至第八学期的培养方案。第四至第八学期的培养方案必须包含学生选定专业的全部专业核心课程、实践教学模块和素质拓展模块课程,其他学分由学生在学业导师指导下自主修读,鼓励学生跨学院跨专业修读课程,但学生毕业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
制订培养方案要依托学科优势,充分利用优质教学资源,充分尊重学生兴趣爱好,突出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促进个性化发展。
第十条学生在第四学期进入专业学习阶段后,按照培养方案选课学习,其行政班级不变,学生日常管理仍由香涛班负责学院进行;其学业指导由学业导师负责;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授予等工作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十一条香涛班实行退出机制。除执行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退出香涛班转到普通班继续完成学业:
(一)被学校学籍预警的;
(二)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在香涛班继续学习的;
(四)自愿申请退出的。
退出香涛班转入普通班学习的学生,应按照普通班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香涛班实施小班化教学,鼓励教师多采取引导式、启发式、探究式和讨论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习效果。
第六章 导师的选择与职责
第十三条在第三学期确定专业后,即可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学生自主选择导师,每位导师原则上每个年级指导学生不超过4人。
第十四条学业导师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学生结合个人兴趣爱好和教师研究方向制订第四至第八学期的个性化培养方案,指导学生选读课程、开展科研训练与创新实践,指导学生规划职业生涯等。
第七章 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加强香涛班人才培养质量管理,按照学校“四方监控”的质量保障体系,加大各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力度,保障个性化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十六条保障香涛班教学专项经费投入,确保香涛班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科研训练和创新实践的正常运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图书资料的购置、实习基地的建设、学生科研训练、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及学生专项训练等。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在硕士研究生推免、奖学金评定及其他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